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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贯彻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注册与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再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保健食品备案申请。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总局行政受理机构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7月21日前将相关材料全部报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按照附表要求对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完成检验的产品情况进行统计,于2016年8月1日前将相关汇总表格报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要加强机构、人员、经费和技术保障,落实“四有两责”,注意收集《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和反馈,确保保健食品注册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附件: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受理未完成检验情况汇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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