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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防汛抗洪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委属(管)医院:
当前,我国已进入主汛期,安徽、湖北、湖南等地出现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导致多地遭受洪涝灾害。为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卫生应急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卫生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汛抗洪卫生应急工作的严峻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政治敏感性,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明确任务分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机制,确保人员、技术、物资、交通、通讯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防汛抗洪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强化防灾减灾,做好医疗救治保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度汛督导检查,确保在汛期基础设施遭受一定程度破坏且能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有能力继续坚持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一旦发生险情,要按照“洪水到哪里,医疗保障就到哪里;灾民到哪里,医疗保障就到哪里;抢险队伍到哪里,医疗保障就到哪里”的要求,迅速组织医疗救援力量及专家在群众临时安置点、救灾部队、武警官兵和各类抢险救援人员聚集地设置临时医疗点,及时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巡回医疗等服务,重点强化淹溺伤、浸渍性皮炎、腹泻、呼吸道感染、肺水肿、电解质紊乱、机械性创伤和不明原因发热等洪涝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和护理,保障医疗服务供给。如灾害造成大批量危重伤员,应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病员集中到医疗条件好、救治水平高的医院抢救,尽最大限度减少因伤死亡和残疾。
三、强化措施落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灾区要统筹安排、科学调度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加强肠道、呼吸道、虫媒等传染病,以及人畜共患病、寄生虫病等的监测和防控,重点做好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和霍乱等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根据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实施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措施。同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水源、群众安置点、垃圾粪便点、被淹场所等环境的消毒、杀虫、灭鼠等措施,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畜尸体的消毒处理。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防范食源性疾病和介水传染病的发生。灾区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头,要立即组织核实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工作。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救灾部队、武警官兵和各类救援人员的疾病控制工作,减少洪涝灾害可能对灾害救援人员造成的健康危害,确保灾区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做好心理援助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优势,以电视、广播、宣传单、宣传板、手机短信、微信、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灾区群众普及洪涝灾害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危害和卫生防病知识,向媒体和公众做好灾害风险沟通,引导群众养成“不喝生水、不食病死动物”等良好卫生习惯,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灾区卫生工作宣传力度,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发布卫生计生工作信息,广泛宣传医疗卫生战线在抗洪抢险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心理援助人员对灾民、伤病员、遇难者家属和抢险救援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保障灾区群众心理健康。
五、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气象、民政、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获取灾害预警信息和相关部门工作动态,组织专家分析研判洪涝灾害可能对公众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卫生应急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中国疾控中心、委属(管)医院和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所在机构要做好战前动员,确保药品器械准备到位、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根据我委指令能迅速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已经出现灾情的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灾区伤病情、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系统受损情况、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和相关需求的信息报告。各省份依据卫生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后,要严格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报送我委卫生应急办公室。
联 系 人:仲崇利、李正懋
联系电话:010-68792582、68792890
传 真:010-6879255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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