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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增设苏州食品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批复
(食药监药化管函[2016]135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变更对应药品检验机构的请示》(苏食药监药注〔2016〕1号)收悉。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发布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经综合评估,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基本符合药品口岸所在地药品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同意增设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
 
  二、同意苏州工业园区药品进口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变更为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自批复之日起,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苏州工业园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再承担相关工作。
 
  三、你局应督促并指导苏州工业园区口岸加强自身建设,保障药品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定期对药品进口口岸进行评估考核,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其药品进口口岸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