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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2016年第55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