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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危险农药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函
(农办农函[2016]38号)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函》(安委办函〔2016〕52号)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危险农药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报去。
经研究,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陈友权为联络员、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调研员黄辉为工作人员(电话:010-59192899、传真:010-59191875,电子信箱:pmd@agri.gov.cn)。
附件:危险农药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危险农药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加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农药(以下简称“危险农药”)安全治理,结合我部职责及农药管理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部门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有关要求,严格监管,全面加强危险农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农药使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潜在风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使用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因农药使用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组织地方农业部门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地方农业部门总结经验成果,我部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完善农药管理法规制度。与《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相衔接,及时制定《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建立限制使用农药(包括危险农药)定点经营、风险监测评价制度。(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政法司配合,在《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12个月内完成)
(二)发布《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对现有的农药品种按风险大小实行分类管理,排查危险农药风险源,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品种为基础,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制定《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在《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12个月内完成)
(三)推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对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危险农药,探索建立统一购销、封闭运行、专业化施用的管理服务方式。(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配合,各地农业部门具体实施,持续进行)
(四)开展安全风险监测评价。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对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危险农药制剂产品,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对风险较大的进行风险评估和再评价,结合农业生产需求,适时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配合,各地农业部门具体实施,持续进行)
(五)配合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整理危险农药名录,建立危险农药数据库。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配合,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强化使用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认真落实《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农发〔2012〕2号),做好应急响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药知识、安全使用技术,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持续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由种植业管理司司长牵头,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农药检定所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危险农药安全综合治理实施工作组,研究部署各项治理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法治建设。推动《农药管理条例》尽早修订出台,为建立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风险监测评价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三)督促工作落实。加强工作调度和信息收集,及时通报工作信息,适时开展危险农药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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