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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药监市函[2003]27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问题的请示”(粤药监通[2003]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审查验收合格,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药品。
    此复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