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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17]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4年全国启动实施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首批本科学历学员将于今年结业。为探索完善结业考核实施办法,促进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同质化,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突出临床、稳妥有序、省级为主、严格规范、逐步完善”的原则,现将2017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以下简称结业考核)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内容
  结业考核分为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两部分,重点评价培训对象经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系统临床培训后,在实际医疗保健工作中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基本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问题的能力和相关综合素质。结业考核按培训专业施行。
 
  二、组织管理
  结业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结业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省(区、市)为考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结业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结业考核具体设计,建立国家理论考核题库、制订理论考核大纲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指导标准,指导各地考核实施,提供考核技术支持服务,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管理监督。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考区结业考核组织管理机制,设置结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指定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相关具体工作,考区可与人才中心建立具体工作联系。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规定在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内容,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的培训学员。学员申报的考核专业须与培训专业一致。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读临床医学(含口腔、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四、考核实施
  专业理论考核由各考区根据需要使用国家题库抽题组卷,也可探索自行命题组卷。使用国家题库的考区需与人才中心对接,在人才中心指导下完成抽题组卷,人才中心提供人机对话考核技术服务和考核结果分析服务。自行命题的考区需将各专业考核题、评分标准和学员成绩在考核实施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人才中心。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原则上由各考区根据人才中心组织制定的考核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考区各专业具体考站设计,并报人才中心备案。具体考核实施工作可充分发挥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作用。
  考核日期由考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使用国家题库的,可与人才中心商定。根据需求和条件,考区可探索年内提供1次以上的考核服务。
 
  五、结果评定
  (一)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均合格者视为结业考核合格。未通过其中任一项者,可就未通过科目再次申请结业考核;已通过科目成绩三年内有效。
  (二)专业理论考核通过标准由各考区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报人才中心备案实施。根据需求,各考区可提请人才中心提供通过标准判定等相关咨询指导服务。
  (三)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方案及考核通过标准,由各考区根据实践能力考核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报人才中心备案实施。各考区应当按规定将考核结果报人才中心。
 
  六、证书管理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结业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提交中国医师协会获取证书编号后,印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负责证书管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发挥专家作用,做好设计和动员部署、管理干部和考官培训、政策宣传与解读、考核管理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理、考核结果分析报告、随访调查等工作,确保结业考核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安全、稳妥、规范、有序地实施。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结业考核的设计和组织实施,充分运用结业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加快提升培训质量和水平。结业考核后要及时向我委提交工作报告。我委委托人才中心对各地结业考核工作实施监测,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督导检查。
 
  八、其他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专业理论考核大纲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指导标准由人才中心发布。
  中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由国家中医药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军地协同有关规定,军队住院医师可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结业考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