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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
(2017年第152号)
  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广东源森泰药业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生产的17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湖南新参芝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3批次八角茴香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福建恒信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南聚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东源森泰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时珍制药有限公司、四会市天天邦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苏广大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君昊中药饮片科贸有限公司、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化州市济群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13批次党参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和检查。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广西福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党参(生党参)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性状。(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