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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2009年5月27日起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糖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等。
    第三条  生产加工食糖不得使用变质发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机械、管道、包装用品、车辆等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应做到消毒,经常保持清洁。
    第五条  食糖必须采用二层包装袋(内包装为食品包装用塑料袋)包装后出厂。积极推广采用小包装。
    第六条  食糖贮存应有专库,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保证食糖不受到外来因素的污染和潮解变质。
    第七条  生产企业应对成品进行检验,成品符合卫生标准方可出厂。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