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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2009年5月27日起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糖果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以白砂糖(绵白糖)、淀粉糖浆、可可粉、可可脂、奶制品、凝胶剂为主要原料,添加各种辅料,按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
    第三条  糖果纸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油墨应选择含铅量低的原料,并印在不直接接触糖果的一面。若印在内层,必须在油墨层外涂塑,或加衬纸(铝箔或蜡纸)包装,衬纸应略长于糖果,使包装后的糖果不直接接触到外包装纸,衬纸本身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糯米纸铜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没有包装纸的糖果及巧克力应采用小包装。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五条  生产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使用淀粉做防粘剂应先烘(炒)熟后才能使用,并用专门容器盛放。
    第六条  需要回炉溶化的糖果,若有包装纸的必须先将包装纸去掉,不得连同包装纸一起入锅溶化。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糖果生产经营者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