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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卫人发[201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精神,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计划生育药具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二)参与拟定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和法规草案;参与拟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和规划。
  (三)组织、指导计划生育药具招标采购和免费发放;承担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的具体事宜;承担全额保障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的具体事项;对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合理用药业务培训。
  (五)参与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技术评估;协助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协助承担短缺药品分级应对的日常事务。
  (六)组织和参与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承担国家指定药品、医用耗材临床综合评价实施的具体组织协调事项;承担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用耗材和全额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的日常事务。
  (七)负责计划生育药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承担药品和医用耗材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综合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八)开展基本药物、医用耗材、计划生育药具等相关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中心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中心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中心外事工作。
  (二)法规采购处。
  拟订计划生育药具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和起草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和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的规范和标准;组织、指导计划生育药具招标、采购工作;参与拟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和规划;承担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的具体事宜;承担全额保障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事项;对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计划供应处。
  拟订国家储备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承担国家储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执行、供应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执行、供应管理、评估和分析;承担全额保障药品配送和使用的具体事项;指导地方计划生育的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和科普宣传;组织开展药具系统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合理用药业务培训。
  (四)质量监管处。
  制定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提出计划生育药具质量标准的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管;参与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
  (五)药物政策评估处。
  参与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技术评估;承担国家指定药品、医用耗材临床综合评价实施的具体组织协调事项;承担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用耗材和全额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的日常事务;协助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协助承担短缺药品分级应对的日常事务。
  (六)财务处。
  指导和监督地方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机构对避孕药具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中心本级经费的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内部审计工作。
  (七)信息统计处。
  拟订计划生育药具信息化建设标准;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信息化建设;负责计划生育药具业务信息系统、工作网站及运行环境的开发升级和运行维护;承担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统计工作;承担药品和医用耗材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综合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八)纪检监察室。
  负责中心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负责中心党建、党务、统战、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财政补助事业编制35名。其中,领导班子职数5名(含非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15名。
  四、其他事项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