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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食品包装用原纸。
    第三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防止污染。
    第四条  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一)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二)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三)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第五条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第六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