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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银监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联动,加强广告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秩序,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2018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广告法》《“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坚持依法监管、简约监管、审慎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原则,进一步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联动,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紧紧围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广告领域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大失信惩治力度,发挥信用监管作用,推动广告市场诚信经营。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广告导向监管。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部署,健全广告导向监管的领导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社会影响大的广告内容加强定向监测,发现线索,及时报告,快速处置。突出查办重点案件,严厉查处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广告,严肃查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
(二)加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力度。突出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招商、金融投资、收藏品类等重点领域和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重点查处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
(三)部署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针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重点难点,部署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办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公布互联网广告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四)加强重点媒体监管。继续加强对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广告监测监管,各成员单位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据职能采取行政指导、约谈告诫、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等手段实施综合治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督促互联网平台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互联网广告发布者自觉履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制止利用其平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提高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自律意识。
(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对本辖区的虚假违法广告活动严格履行好属地监管的责任。
(七)强化协同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建立健全重点案件协调指挥机制,强化挂牌督办力度,对重点导向性案件和重大违法广告案件实行统一调度督办。要加大对违法广告责任主体的惩戒力度,探索实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严重虚假违法广告,震慑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三、各部门职责
(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联合部署2018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组织对影响较大、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惩戒,适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联合督查。部署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考评工作,加强综合治理和社会共治。加强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查办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具有不良影响的广告;重点查处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
(二)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围绕贯彻落实《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阐释解读。组织主要新闻媒体持续深入做好《广告法》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正面宣传。协调新闻媒体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开展舆论监督。指导监督媒体健全广告刊播管理制度,履行法定广告审查义务。
(三)网信办。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广告管理,大力整治网上虚假违法违规信息,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信息的网站平台,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四)通信主管部门。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积极组织或者参与各专项整治行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涉嫌仿冒他人网站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违规网站。积极引导行业自律。
(五)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虽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违反行政管理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对阻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执法工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卫生计生部门。落实中央“放管服”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推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继续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在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同时,对重点问题进行抽查。配合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继续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发布《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技术指南(媒体版)》和《公众识别利用网络健康信息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电视类健康科普栏目的管理与监测。
(七)人民银行。研究解决金融领域广告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金融领域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的制定与出台,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八)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督促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强化指导,提升广告内容的艺术格调。清理查处违规媒体和广告,对广告条次违法率、时长违法率高的媒体单位加大查处问责力度。研究解决县级(广播)电视台刊播广告有播无证的问题。及时受理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节目播放,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资讯、养生等节(栏)目、专版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会同工商部门,加快推进相关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修订工作。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惩治力度,对违法广告情节严重涉及的企业和产品,在移送的同时,采取曝光、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和暂停销售等措施,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十)银监会。针对涉及非法集资内容的广告,加强整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结合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开展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整治工作,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讨债、暴力讨债等行为的打击要求,联合工商总局等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单位发布工作方案,针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发布金融广告的,开展专项整顿活动,银监会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依职责令停止相关广告发布活动。
(十一)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行为,开展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中医医疗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部署落实。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政治敏感性和敏锐性,认真部署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落实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畅通部门间沟通渠道。强化监管执法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加大部门间联合行政约谈、联合督查工作力度,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合力。
(三)协同共治,强化信用监管。探索建立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推进各部门涉及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对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动企业、行业自律,强化媒体、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推进社会协同共治。
(四)创新机制,提高工作效能。认真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坚持依法监管、简约监管、审慎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原则,创新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效能。推动“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各地广告监管大数据,推动部门间广告监管数据交换,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形成重点突出、层次分明、上下联动、数据共享的工作格局,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预警研判、指挥调度和监管执法,提升广告监管效能。
工商总局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适时对各地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扩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实地督查覆盖面,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相关部门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分别上报各自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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