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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卫生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5]189号)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海南、云南、广西商检局:
近年来,国际上对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日益严格,进口国家对水产品陆续出台了新的规定。国家局曾先后向日本、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意大利、欧洲联盟等送交我国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名单备案注册。为了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质量把关,确保出口水产品加工厂符合国内外注册卫生要求,以适应国际市场需求,为此,国家商检局决定对水产品加工厂的卫生注册工作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1. 今后凡出口水产品加工厂未建立实验室的,一律不予办理卫生注册。
2. 现已对外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在今年年底以前完善实验室管理,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3. 对现有国内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在明年年底以前完成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未建立实验室及实验室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品加工厂,将取消卫生注册资格,不准其加工出口产品。
4. 现阶段对水产品实验室的基本要求是:可以按进口国的要求,对沙门氏菌、霍乱弧菌、李氏特菌、耶尔森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大肠菌数等微生物项目和一般化学项目进行检验。并应创造条件,逐步能进行药残、农残、重金属、贝毒等项目的检验。
请各局按规定尽快组织落实,加强监督管理,国家商检局将对各局的执行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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