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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38号发布)
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技术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mg/kg
)
项 目
指 标
饮 液
固体饮料*
胶 囊*
铅(以Pb计,mg/kg)
砷(以As计,mg/kg)
汞(以Hg计,mg/kg)
≤0.5
≤0.3
—
≤0.5(≤2.0)
≤0.3(≤1.0)
—(≤0.3)
≤1.5(≤2.0)
≤1.0
—≤0.3)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96执行
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注:*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食 品 种 类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mL)
大肠菌群
MPN(100g.mL)
霉菌
(cfu/g.mL)
酵母
(cfu/g.mL)
致病菌
液态食品
蛋白质含量≥1.0%
蛋白质含量<1.0%
≤1000
≤100
≤40
≤6
≤10
≤10
≤10
≤1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蛋白质含量≥4.0%
≤30000
≤90
≤25
≤25
不得检出
蛋白质含量<4.0%
≤1000
≤40
≤25
≤25
不得检出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1.4保健功能要求
1.4.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标识要求
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的要求。
3.检验方法
3.1理化卫生指标按GB5009执行
3.2微生物指标按GB478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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