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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药管械[1998]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3项国家标准业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现将标准编号和名称通知如下:
    强制性标准:
    GB  8368—1998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代替GB8368—93)
    GB  8369—1998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代替GB8369—93)
    推荐性标准:
    GB/T  14233.1—199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一部分:化学分析方法(代替GB/T 14233.1—93)
    以上标准于1999年2月1日起实施。
    上述三项1998版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比原标准有了更高要求,这对保证产品的安全、提高产品档次和水平、增强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执行强制性标准GB 8368—199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GB 8369—1998《一次性使用输血器》的工作,我局已组织全国医用输液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了宣贯。经研究,现对实施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凡生产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的企业必须按新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检验。
    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应按相关规定实施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一)抽查产品配套的零部件:滴斗、软管、流量调节器、穿刺器、保护套等(如滴斗外体积不小于10cm3、壁厚平均不小于0.7mm),应符合新标准要求。
    (二)生产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配装所选用的空气过滤器(对空气中0.5μm以上微粒的滤过率应不小于90%)、药液过滤器(应用直径20μm±1μm胶乳粒子进行滤过率试验,滤过率应不小于80%,并保证符合新标准中规定的输液流速)应符合新标准要求。对空气过滤器、药液过滤器的进货渠道也应严格抽查。
    (三)生产企业的检测能力应与新标准的检测规定相适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并按新标准中的规定要求逐批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产品技术规范或企业标准。
    三、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生产企业按原标准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产品和库存产品,经销单位尚未售完的库存产品,在其产品有效期内可销售到1999年9月30日止。
    四、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使用单位对执行原标准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产品,在销售、使用环节所履行的合同或签定销售协议中还应注明:本产品执行的标准为GB 8368—93或GB 8369—93,使用截止日期为1999年12月31日。
    五、自2000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均不得再经销、使用按原标准GB 8368—93、GB 8369—93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产品。
    六、自1999年2月1日起,凡不按新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检验的产品生产企业,将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产品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按不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伪劣产品处理,并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七、各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生产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贯彻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医疗器械司标准处。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