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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YY 0330-2001《医用脱脂棉》等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现发布YY 0330-2001《医用脱脂棉》和YY0331-2001《医用脱脂纱布》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YY 0330-2002《医用脱脂棉》 第1号修改单
1.(第3页)4.7条中“记录筐子沉入水面的终止时间”
改为:“记录试样沉入水面的终止时间”。
2.(第2页)3.14条中“医用脱脂棉制品若采用环氧乙烷残留量灭菌”
改为:“医用脱脂棉制品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
YY 0331-2002《医用脱脂纱布》第1号修改单
1.(第1页)3.3条中的“经纬密度(根/10cm)应为明示标称值的±5%”
改为“经纬密度(根/10cm)的允差应为明示标称值的±5%”。
2.(第1页)3.4条中的“宽度不得少于明示标称值的1?6%”
改为:“宽度的允差应不得少于明示标称值的1?6%”。
3.(第2页)3.14条中“F=·n----(1)”
改为:“F≥·n----(1)”。
4.(第4页)4.14条中“每块宽50mm有足够的长度”
改为:“每块宽100mm有足够的长度”。
5.(第4页)取消6.1.1.1中的“f)项”,取消6.1.1.2中的“h)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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