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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注射剂质量管理,我局在《关于加强中药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157号)中要求“中药注射剂应固定药材产地,建立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具体要求另行发布”。据此,我局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要求(暂行)》,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的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标准复核,临床试验用药品,其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由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生产用药品,其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二次复核。
二、已批准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其质量标准若缺乏内在质量控制指标和无严格工艺条件,应提高和完善并起草试行标准,在此基础上制订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试行标准起草管理要求同《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管理规定》,此项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已批准多家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各生产厂家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起草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联合起草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牵头组织进行。
四、已批准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其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复核由省级药品检验所进行,需二次复核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完成。
五、制定指纹图谱所需的对照品(单一化合物或提取物),由生产单位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对照品原料及有关技术资料,经标定合格后统一发放。
附件:《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要求(暂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八月十五日
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要求(暂行)
为了加强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管理,确保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稳定、可控,中药注射剂在固定中药材品种、产地和采收期的前提下,需制定中药材、有效部位或中间体、注射剂的指纹图谱。
一、注射剂用中药材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材指纹图谱系指中药材经适当处理后,采用一定的分析手段,得到的能够标示该中药材特性的共有峰的图谱。如原药材需经过特殊炮制(如醋制、酒制、炒炭等),则应制定原药材和炮制品指纹图谱的检测标准。
(一)指纹图谱的检测标准
包括名称、汉语拼音、拉丁名、来源、供试品和参照物的制备、检测方法、指纹图谱及技术参数。有关项目的技术要求如下:
1.名称、汉语拼音
按中药命名原则制定。
2.来源
包括原植、动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产地、采收季节、产地加工、炮制方法等,矿物药包括矿物的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产地、产地加工、炮制方法等。动、植物药材均应固定品种、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矿物药应固定产地和炮制、加工方法。供试品的取样参照《中国药典》2000年版中规定的中药材的取样方法,以保证供试品的代表性和均一性。
3.供试品的制备
应根据中药材中所含化学成分的理化性质和检测方法的需要,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制备。制备方法必须确保该中药材的主要化学成分在指纹图谱中的体现。对于仅提取其中某类或数类成分的中药材,除按化学成分的性质提取各类成分制定指纹图谱外,还需按注射剂制备工艺制备供试品,制定指纹图谱,用以分析中药材与注射剂指纹图谱的相关性。
4.参照物的制备
制定指纹图谱必须设立参照物,应根据供试品中所含成分的性质,选择适宜的对照品作为参照物,如果没有适宜的对照品,可选择适宜的内标物作为参照物。参照物的制备应根据检测方法的需要,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
5.测定方法
包括测定方法、仪器、试剂、测定条件等。应根据中药材所含化学成分的理化性质,选择适宜的测定方法。建议优先考虑色谱方法。对于成分复杂的中药材,必要时可以考虑采用多种测定方法,建立多张指纹图谱。以色谱方法制定指纹图谱所采用的色谱柱、薄层板、试剂、测定条件等必须固定;以光谱方法制定指纹图谱,相应的测定条件也必须固定。
6.指纹图谱及技术参数
(1)指纹图谱
根据供试品的检测结果,建立指纹图谱。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法制定指纹图谱,其指纹图谱的记录时间一般为1小时;采用薄层扫描法制定指纹图谱,必须提供从原点至溶剂前沿的图谱;采用光谱方法制定指纹图谱,必须按各种光谱的相应规定提供全谱。对于化学成分类型复杂品种,必要时可建立多张指纹图谱。
指纹图谱的建立:根据10批次以上供试品的检测结果所给出的相关参数,制定指纹图谱。
(2)共有指纹峰的标定
采用色谱方法制定指纹图谱,必须根据参照物的保留时间,计算指纹峰的相对保留时间。根据10批次以上供试品的检测结果,标定中药材的共有指纹峰。色谱法采用相对保留时间标定指纹峰,光谱法采用波长或波数标定指纹峰。
(3)共有指纹峰面积的比值
以对照品作为参照物的指纹图谱,以参照物峰面积作为1,计算各共有指纹峰面积与参照物峰面积的比值;以内标物作为参照物的指纹图谱,则以共有指纹峰中其中一个峰(要求峰面积相对较大、较稳定的共有峰)的峰面积作为1,计算其它各共有指纹峰面积的比值。各共有指纹峰的面积比值必须相对固定。中药材的供试品图谱中各共有峰面积的比值与指纹图谱各共有峰面积的比值比较,单峰面积占总峰面积大于或等于20%的共有峰,其差值不得大于±20%;单峰面积占总峰面积大于或等于10%,而小于20%的共有峰,其差值不得大于±25%;单峰面积占总峰面积小于10%的共有峰,峰面积比值不作要求,但必须标定相对保留时间。未达基线分离的共有峰,应计算该组峰的总峰面积作为峰面积,同时标定该组各峰的相对保留时间。
(4)非共有峰面积
中药材供试品的图谱与指纹图谱比较,非共有峰总面积不得大于总峰面积的10%。
(二)起草说明
目的在于说明制定指纹图谱检测标准中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1.名称、汉语拼音
阐明确定该名称的理由与依据。
2.来源
(1)对于多来源的中药材,必须固定单一品种。对于多药用部位的中药材,必须固定单一药用部位。已有国家标准(包括药典和部颁标准)的中药材,应引用国家标准;已有地方标准的中药材,除引用地方标准外,必须附标准的复印件。
(2)注射剂用中药材一般固定一个产地,如固定多个产地,需制定各产地中药材的指纹图谱。
(3)注射剂用中药材一般固定一个采收期,如固定多个采收期,需制定各采收期中药材的指纹图谱。
(4)在注射剂申报中,鼓励建立中药材规范化栽培基地或选用已有的规范化栽培基地生产的中药材。
(5)中药材的炮制必须固定一种方法,并制订严格的炮制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应根据《中药材炮制加工规范》进行详细叙述。
3.供试品的制备
应说明选用制备方法的依据。如供试品需要提取、纯化,应考察提取溶剂、提取方法、纯化方法等,提取、纯化方法应力求最大限度地保留供试品中的化学成分;如供试品需要粉碎检测,应考察粉碎方法、粒度等。
4.参照物的制备
应说明参照物的选择和试验样品制备的依据。应根据供试品中所含成分的性质,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内标物作为参照物。参照物的制备应根据检测方法的需要,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并说明制备理由。
5.检测方法
根据供试品的特点和所含化学成分的理化性质选择相应的检测方法。应说明选择检测方法的依据和该检测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检测方法的方法学考察资料和相关图谱(包括稳定性、精密度和重现性)。对于所含成分类型较多的中药材,如一种检测方法或一张图谱不能反映该中药材的固有特性,可以考虑采用多种检测方法或一种检测方法的多种测定条件,建立多张指纹图谱。建立指纹图谱所采用的色谱柱、薄层板等必须固定厂家和型号、规格,试剂、测定条件等也必须相应固定。采用光谱法建立指纹图谱,其相应的检测条件也必须固定。稳定性试验:主要考察供试品的稳定性。取同一供试品,分别在不同时间检测,考察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峰面积比值的一致性,确定检测时间。采用光谱方法检测的供试品,参照色谱方法进行相应考察。
精密度试验:主要考察仪器的精密度。取同一供试品,连续进样5次以上,考察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峰面积比值的一致性。采用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制定指纹图谱,在指纹图谱中规定共有峰面积比值的各色谱峰,其峰面积比值的相对标准偏差RSD不得大于3%,其它方法不得大于5%。采用光谱方法检测的供试品,参照色谱方法进行相应考察,相对标准偏差RSD不得大于3%。
重现性试验:主要考察实验方法的重现性。取同一批号的供试品5份以上,按照供试品的制备和检测方法制备供试品并进行检测,考察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峰面积比值的一致性。采用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制定指纹图谱,在指纹图谱中规定共有峰面积比值的各色谱峰,其峰面积比值的相对标准偏差RSD不得大于3%,其它方法不得大于5%。采用光谱方法检测的供试品,参照色谱方法进行相应考察,相对标准偏差RSD不得大于3%。
6.指纹图谱及技术参数
(1)指纹图谱
根据供试品的检测结果制定指纹图谱,采用阿拉伯数字标示共有峰,用“S”标示参照物的峰。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法制定指纹图谱,应提供2小时的记录图,以考察1小时以后的色谱峰情况。
提供建立指纹图谱的有关数据,包括各共有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各共有峰面积的比值。采用光谱方法建立的指纹图谱,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数据。
(2)共有指纹峰的标定
应根据10批次以上供试品的检测结果,标定中药材的共有指纹峰。说明标定共有指纹峰的理由,并附各批供试品的图谱。
(3)共有指纹峰面积的比值
应根据10批次以上供试品图谱中各共有指纹峰面积的比值,计算平均比值,列出各批供试品的检测数据。
(4)非共有峰面积
计算10批次以上供试品图谱中非共有峰总面积及占总峰面积的百分比,列出各批供试品的检测数据
7.注射剂用中药材指纹图谱检测标准(草案)书写格式
(1)中药材的名称、来源
(2)供试品的制备
(3)对照品溶液或内标物溶液的制备
(4)测定方法(包括仪器、试剂、测定条件和测定方法)
(5)指纹图谱及各项技术参数
(6)起草说明
二、中药注射剂及其有效部位或中间体指纹图谱的检测标准
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系指中药注射剂经适当处理后,采用一定的分析手段,得到的能够标示该注射剂特性的共有峰的图谱。以有效部位或中间体投料的中药注射剂,还需制定有效部位或中间体的指纹图谱。
(一)指纹图谱的检测标准
包括供试品和参照物的制备、检测方法、指纹图谱及技术参数。有关项目的技术要求如下:
1.供试品的制备
应根据注射剂、有效部位或中间体中所含化学成分的理化性质和检测方法的需要,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制备。制备方法必须确保该注射剂、有效部位或中间体主要化学成分在指纹图谱中的再现。
2.参照物的制备
制定指纹图谱必须设立参照物。应根据供试品中所含化学成分的性质,选择适宜的对照品作为参照物;如果没有适宜的对照品,可选择适宜的内标物作为参照物。参照物的制备应根据检测方法的需要,选择适宜的方法。
3.测定方法
包括测定方法、仪器、试剂、测定条件等。应根据注射剂、有效部位和中间体所含化学成分的理化性质,选择适宜的检测方法。建议优先考虑色谱方法。对于成分复杂的注射剂、有效部位和中间体,特别是复方中药注射剂,必要时可以考虑采用多种检测方法,建立多张指纹图谱。制定指纹图谱所采用的色谱柱、薄层板、试剂、测定条件等必须固定。采用光谱方法制定指纹图谱,相应的测定条件也必须固定。
4.指纹图谱及技术参数
(1)指纹图谱
根据供试品的检测结果,建立指纹图谱。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法制定指纹图谱,其指纹图谱的记录时间一般为1小时;采用薄层扫描法制定指纹图谱,必须提供从原点至溶剂前沿的图谱;采用光谱方法制定指纹图谱,必须按各种光谱的相应规定提供全谱。对于化学成分类型复杂的中药注射剂、有效部位和中间体,特别是中药复方注射剂,必要时建立多张指纹图谱。指纹图谱的建立方法参见中药材部分。
(2)共有指纹峰的标定
根据10批次以上供试品的检测结果,标定共有指纹峰。色谱法采用相对保留时间标定指纹峰,光谱法采用波长或波数标定指纹峰。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根据参照物的保留时间计算。
(3)共有指纹峰面积的比值
以对照品作为参照物的指纹图谱,以参照物峰面积作为1,计算各共有指纹峰面积与参照物峰面积的比值;以内标物作为参照物的指纹图谱,则以共有指纹峰中其中一个峰(要求峰面积相对较大、较稳定的共有峰)的峰面积作为1,计算其他各共有指纹峰面积的比值。各共有指纹峰的面积比值必须相对固定。供试品图谱中各共有峰面积的比值与指纹图谱中各共有峰面积的比值比较,保留时间小于或等于30分钟的共有峰:单峰面积占总峰面积大于或等于20%的共有峰,其差值不得大于±20%;单峰面积占总峰面积大于或等于10%,而小于20%的共有峰,其差值不得大于±25%;单峰面积占总峰面积大于或等于5%,而小于10%的共有峰,其差值不得大于±30%;单峰面积占总峰面积小于5%的共有峰,峰面积比值不作要求,但必须标定相对保留时间。保留时间超过30分钟的共有峰:单峰面积占总峰面积大于或等于10%的共有峰,按上述规定执行;单峰面积占总峰面积小于10%的共有峰,峰面积比值不作要求,但必须标定相对保留时间。未达基线分离的共有峰,应计算该组峰的总峰面积作为峰面积,同时标定该组各峰的相对保留时间。以光谱方法制定指纹图谱,参照色谱方法的相应要求执行。
(4)非共有峰面积
供试品图谱与指纹图谱比较,非共有峰总面积不得大于总峰面积的5%。
(5)中药材、有效部位、中间体和注射剂指纹图谱之间的相关性
为了确保制备工艺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应根据中药材、有效部位、中间体和注射剂的指纹图谱,标定各图谱之间的相关性。
(三)起草说明
目的在于说明制定指纹图谱检测标准中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1.供试品的制备
应说明选用制备方法的依据。如供试品需要提取、纯化,应考察提取溶剂、提取方法、纯化方法等,提取、纯化方法应力求最大限度地保留供试品中的化学成分。
2.参照物的制备
应说明参照物的选择和试验样品制备的依据。应根据供试品中所含成分的性质,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内标物作为参照物。参照物的制备应根据检测方法的需要,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并说明制备理由。
3.检测方法
根据供试品的特点和所含化学成分的理化性质选择相应的检测方法。应说明选择检测方法的依据和该检测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检测方法的方法学考察资料和相关图谱(包括稳定性、精密度和重现性)。对于所含成分类型较多的中药注射剂、有效部位和中间体,特别是复方中药注射剂,一种检测方法或一张图谱不能反映该注射剂、有效部位和中间体的固有特性,必要时可以考虑采用多种检测方法或一种检测方法的多种测定条件,制备多张指纹图谱。制定指纹图谱所采用的色谱柱、薄层板等必须固定厂家和型号、规格,试剂、测定条件等也必须相应固定。采用光谱法建立指纹图谱,其相应的检测条件也必须固定。稳定性、精密度、重现性的考察方法和要求参见中药材部分。
4.指纹图谱及技术参数
(1)指纹图谱
根据供试品图谱所给出的相关参数,制定指纹图谱,采用阿拉伯数字标示共有峰,用“S”标示参照物的峰。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法制定指纹图谱,应提供2小时的记录图,以考察1小时以后的色谱峰情况。
提供建立指纹图谱的有关数据,包括各共有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各共有峰面积的比值。采用光谱方法建立的指纹图谱,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数据。
(2)共有指纹峰的标定
应根据10批次以上供试品图谱的检测结果,标定中药注射剂、有效部位和中间体的共有指纹峰。说明标定共有指纹峰的理由,并附各批供试品图谱。
(3)共有指纹峰面积的比值
应根据10批次以上供试品图谱中共有指纹峰面积的比值,计算平均比值,列出各批供试品的检测数据。
(4)非共有峰面积
计算10批次以上供试品图谱中非共有峰面积及占总峰面积的百分比,列出各批供试品的检测数据。
(5)中药材、有效部位、中间体和注射剂指纹图谱之间的相关性
应根据中药材、有效部位、中间体和注射剂的指纹图谱,标定各指纹图谱之间的相关性。必要时可采用加入某一中药材、有效部位或中间体的供试品或制备某一中药材、有效部位或中间体阴性供试品的方法标定各指纹图谱之间的相关性。提供相关性研究的指纹图谱。
(6)中试产品的指纹图谱
申报临床的中药注射剂必须提供三批以上中试产品的指纹图谱,申报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必须提供十批以上中试产品的指纹图谱。
5.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检测标准(草案)书写格式
(1)供试品的制备
(2)对照品溶液或内标物溶液的制备
(3)测定方法(包括仪器、试剂、测定条件和测定方法)
(4)指纹图谱及各项技术参数
(5)起草说明
(6)有效部位或中间体的指纹图谱检测标准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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