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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关于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地址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安函[2002]128号)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地址有关问题的请示”(赣药监安[2002]7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生产许可证》应由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药品生产企业注册地址的变更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通知或凭证,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