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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下发《关于神经生长因子质量控制和规格及标示等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药监注函[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为了加强对神经生长因子等细胞因子的质量控制和规范其标示,我司在2002年12月26日召开了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和部分神经生长因子研究开发以及申请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和人士,针对当前在细胞因子类等蛋白质药物中存在的规格标示以及活性及其成品蛋白含量测定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纪要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神经生长因子质控和规格及标示等问题研讨会纪要

    我国有十几家单位申报神经生长因子,产品的原始材料不同,分小鼠颌下腺、人胎盘和蛇毒三种。目前已经完成临床研究并获得新药证书的有两家。这是国外早有研究但至今未批准上市的一种新药。虽然按我国新药审批办法要求基本通过,但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较大的问题是:1.病毒去除和灭活及其验证工作没有相关法规要求;2.目前还未建立对成品目的蛋白含量测定的方法,活性测定的误差范围也相当大;3.在检测手段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申报单位都参照国外的研究资料使用重量作为规格标示单位,存在很大误差;4.两家申请生产的单位,虽然临床研究时使用的剂量相同,批准的适应症一样,却以2000AU/4Ug和4500AU/20Ug两种剂量来申请批准文号;5.作为一类新药,目前正在审评当中的不同厂家的同类产品还有与申请生产厂家不同的更多规格。等等。
    应司领导要求,我处于2002年12月26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部分神经生长因子申报单位参加的关于神经生长因子质量控制和规格及标示等问题的研讨会。会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尹红章处长主持。经过与会人员的讨论,确定此类产品按以下原则处理:
    1.各申报单位从现在开始,即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共同建立成品的蛋白含量测定方法,并按相对准确的蛋白含量和比活性及其生物活性确定下限。目前临床研究已经完成的(包括申请生产单位),在标准申请转正之前建立起方法并用生物活性和蛋白含量双标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标准转正;正在进行临床研究的单位,临床研究的同时要建立方法并在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生产时以双标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还没有被批准临床研究的,要求达到生物活性和蛋白含量双标示标准时才可批准临床研究。
    2.凡来源于小鼠、胎盘和蛇毒等人和动物的原料的,需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5号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附件三的申报资料说明第8条要求,批准生产的单位在标准转正时、正在进行临床研究的单位在申请生产时增加病毒灭活工艺验证工艺步骤,还没有被批准进行临床研究的,应补报病毒灭活验证工艺。
    3.鉴于两家申请生产单位已经按申报的不同规格制造了三批产品,并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合格。其中以2000AU/支申请(相当4Ug)的应明确一次三支合并使用;以>4500AU/支申请的(相当20Ug)可一次单支使用。我处将请示领导同意后,批准其已生产的规格,以xxAU(xxug)/支标示。同时建议两个单位从现在开始生产与临床使用剂量相一致的规格,并进行稳定性考察,在申请试生产转正时,一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以取代现在申请的规格。
    4.各单位应加强制品稳定剂的研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这类纯化制品开展非目的成分的分析研究,加强质量控制,以提高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建议其他细胞因子类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参照本次会议的基本原则,作好基础研究工作切实制定出能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的技术指标。
    因时间关系,此次会议只通知了在京的部分神经生长因子单位和少数正在北京办理注册的厂家,还有一部分申报单位未能参加研讨,本纪要适用于所有的神经生长因子研制和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