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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
(林发明电[200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当前我国一些地区“非典型性肺炎”蔓延的严峻形势,为协助配合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的斗争,有效防止疫病在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相互传染和蔓延。经商卫生部,现决定对野生动物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驯养繁殖等环节全面实行严格控制措施,具体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科学研究需要外,暂停一切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的虎纹蛙暂除外)活体、死体的活动。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不得继续审批上述活动的申请和核发相应的证明。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也不再核发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已经发放相关证明,但尚未完成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和进出口行为的,应立即将批准文件、证明收回或延期进行,以确保所有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活动立即得以停止。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所在地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野生动物园、动物园、马戏团和其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检查。督促上述单位密切关注工作人员和野生动物出现的疫病现象。提前研究制定出现疫情时的紧急预案。特别是对不明病因引发的野生动物疫病;做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和动物检疫部门报告,以尽快消除疫情。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的大局出发。对全面控制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体的措施予以高度重视;相互协调、共同作战;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指导监督。严格执法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加大对边境地区非法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上述控制措施的落实。对执法过程中查获的野生动物活体;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好收容和隔离。及时请当地动物检疫部门进行检疫,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死亡的野生动物个体,防止其再次进入市场流通。对各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关工作情况和出现的紧急事项,应迅速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  家  林  业  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