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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1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国药监办[2002]10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近几年由于药品检验技术改进等原因,药品检验成本增加的情况,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促进药检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检验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检验包括药品的注册检验、进口药品的口岸检验和委托检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一级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一制定。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按附件《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新增药品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药品检验机构按补偿检验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参照同类药品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新增药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