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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小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近一段时间,宁夏、四川、广东、河北、广西、湖南等部分地区又陆续发生多起毒鼠强投毒案件和中毒事件,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惨痛。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早在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吴仪副总理7月18日在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进行了专门部署,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8月18日召开了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从总体上看,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原因:有的地方对毒鼠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没有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经费,整治行动迟缓;有的地方对公安部提供的案件线索追查不力,没有很好地通过案件查处推动专项整治整体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对已收缴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不力,至今尚未落实销毁经费;有的地方对杀鼠剂定点经营工作重视不够,协调不力,核准工作进展缓慢。
    针对存在的问题,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已经发生的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整治工作,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利用毒鼠强投毒案件和中毒事件再度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完成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整治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国办发[2003]6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毒鼠强清查收缴工作力度。目前,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宽限期即将结束,清查清缴工作将进入依法查处阶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广为宣传,使群众周知,加大清查收缴工作力度。
    三、抓紧制贩毒鼠强案件查处工作不放松。各地要继续对近年来利用毒鼠强投毒和重大非法制贩毒鼠强犯罪的典型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对公安部提供的2979条案件线索逐一排查,把重点案件的查处作为推动全面工作的突破口。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尚未彻底查清取缔的制贩毒鼠强的源头线索,要逐一明确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尽快查清结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将是否查清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生产源头,是否查清销售线索和网络,是否把涉案犯罪分子全部缉拿归案,是否收缴已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作为能否结案的硬性标准。
    四、深入开展杀鼠剂市场排查工作。要重点整治从事农药销售的经营单位、经销门店和个体工商户。重点清查农药经营相对集中的农资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对市场内杀鼠剂摊位和走街串巷的流动鼠药贩子坚决取缔和严肃查处。要进一步规范杀鼠剂经营行为,只有经过核准的定点经营单位才能经营杀鼠剂产品,未使用统一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通过巡查或受理举报获知的线索要顺藤摸瓜,深挖源头,坚决杜绝毒鼠强流入消费领域。
    五、认真搞好毒鼠强销毁工作。要加强对已收缴毒鼠强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省级财政要落实本省销毁毒鼠强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科学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搞好部门间、区域间的配合与衔接,在年底前完成彻底销毁收缴毒鼠强的工作任务。要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六、加快杀鼠剂核准经营工作进度。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3]14号)精神,抓紧完成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准及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经核准和定点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名单。在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中,除规定的证照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要切实简化手续,强化服务。
    七、努力防范毒鼠强投毒案件和中毒事件的发生。国庆、元旦将至,各地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对重点地区的餐饮场所,特别是学校、食堂,组织开展事故排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预防重大投毒、中毒事件的发生。如果发生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救治工作,并迅速上报。
    特此通知
   
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农        业        部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