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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卫生厅“三定”草案中管理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药管办[2000]76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浙江省卫生厅“三定”草案中“管理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浙药监[2000]59号)收悉。我局认为:
    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三定”规定中,已明确将卫生部的药政、药检职能,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药监管职能,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西药、中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移交给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此后,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的“三定”规定中都没有再出现“药事”一词。
    二、所谓原“医疗机构(内部)药事管理”已属于对药品研究、使用的监管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存在医疗机构外部与内部药品监管的职能区别。卫生部的“三定”规定(国办发[1998]74号)中,已不再保留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能。
    机构改革中如有此类问题,请向当地政府积极反映。
    特此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