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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就《关于不准委托、贴牌、分装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活动,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不准委托、贴牌、分装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并注明“婴幼儿乳粉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uyn@sfda.gov.cn
  3.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10-63600367。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