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长春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长春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特别是2009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原则、体制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特别是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机制、行政处罚等发生了较大变化。
鉴于《长春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所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且《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内容更全面、更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为保证法制统一性,长春市政府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废止《长春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来源:吉林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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