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因子女伤残伤亡后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居住条件、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一些特殊困难,经四川省人民政府9月22日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四川省人口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卫生厅六部门于10月12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落实低保政策。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二是解决居住困难。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应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三是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障。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参保费。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给予资助。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发放护理补贴。
四是提供医疗和养老方便。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其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机构养老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各级医疗机构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就医提供便利。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由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提供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五是开展心理慰藉和社会关怀。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民政部门应予优先。在村和社区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随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发挥社会和群团,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深入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通知》强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来源:中国人口报2013年10月23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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