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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近日出台
    10月24日,《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有机整合,正式实行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基金筹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一类标准每人每年20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80元。城镇居民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居民可在一类、二类标准中自愿选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集中缴费,缴费期为上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含居民生育住院)、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住院医疗待遇。城乡居民本年度首次住院并按一类标准缴费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 ,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 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二次补助办法,初次补助比例为30%。(三)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初次报销比例为30%。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实行二次补偿办法。
    医疗服务管理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保人住院就医可自愿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应选择签约医疗机构。参保人市外就医的,应履行相关转诊就医手续。经指定转诊医院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15%,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病实行签约医疗服务、限额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医疗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制度。(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