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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立法防治尾气污染
    从12月1日起,《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这为我省实施蓝天工程、全面开启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省机动车管理思路发生转变,标准与尺度也进一步趋严,令人鼓舞。然而要想实现初衷,在现实中又有不少因素掣肘。众所周知,现实的尾气排放既有车的问题,又有油的问题,“车油不同步”一直困扰着我国的汽车尾气防治工作。此外,我国还未推行收取机动车排污费这一举措,淘汰黄标车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尚未形成气候的新能源汽车也远水解不了近渴。
    专家建议,扩大原有的监管范围,对机动车尾气监管进行标准化建设;改变污染防治的思路,先对城市交通进行合理规划,再对燃油提出要求,用综合举措来破解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难题。
 
    从12月1日起,《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加大了对机动车污染的监管力度,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其中第八条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这无疑为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为全面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提供法律依据
 
    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吕家立介绍,早在2001年,省政府就出台了《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选择在当前再次为全省机动车立“规矩”,是为了适应当前的节能减排形势。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目前已有近700万辆,且每年以15%至20%的速度增长。由机动车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到全省总量的1/3,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推动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条例》对相关条款作出了适时调整:明确部门职责、推广清洁能源、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此次《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实施蓝天工程、全面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咨询顾问李振革表示,《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效力仅次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授权各市出台政府规章。这意味着各市人民政府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可出台措施控制汽车总量。
 
    我省城市,以沈阳为例,按目前掌握的情况,机动车保有量大约是130万辆,与北京500多万辆的保有量相比还相去甚远,但立法是要考虑一定时间段的发展趋势。限制汽车保有量或许还要一段时间,限行则近在眼前,此措施在《条例》中也有授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告。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进入污染防治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加快更新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而对于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报废机动车管理,禁止报废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
 
    此外,《条例》对清洁能源汽车给予了大力支持。规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规划,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划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扶持城市公共交通采用清洁能源。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出租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换电站”。同时,《条例》还明确指出,新购的清洁能源汽车和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
 
    车油不同步、机动车排污费征收等问题仍待解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省机动车管理思路的变化。以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思路是以车为出发点,如今已扩展到油和路。然而要想实现初衷,在现实中又有不少因素掣肘。众所周知,现实的尾气排放既有车的问题,又有油的问题,“车油不同步”一直困扰着我国的汽车尾气防治工作。
 
    目前我国涉及机动车尾气防治的标准有两套,一套是关于车用汽油或车用柴油的“油品标准”,另一套是关于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汽车标准”。过去炼油厂的达标油品上市长期滞后于新车型上路,导致“有达标车没达标油”。
 
    当前,汽车生产厂商们最头疼的莫过于车油不同步问题。“汽车行业多年来希望与国际接轨,且在技术上早已实现了。但是国内的油不与国际接轨,汽车行业也只能按照国内的油品要求设计。”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杜芳慈说。
 
    事实上,从今年7月1日起,国内开始全面使用国三柴油,柴油重卡的国四标准也于当天同步实施。但是由于油品供应跟不上,到目前为止,国家环保部、工信部等部门并没有明确发文通知执行柴油重卡的国四标准。车企本早就做好了准备,标准的又一次爽约让他们再次陷入尴尬境地。
 
    “车油不同步问题的解决要依照一个原则,就是无论是车还是油都应该优质优价,再则就是放开成品油的进口。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张小虞说。
 
    除了汽车尾气排放,炼油、储运、汽车加油、汽车蒸发排放的汽油油气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估计每年达200万吨以上。我国目前有近10万座汽车加油站,但其中配有油气回收装置的不足1/10。因此,控制汽油车加油和蒸发排放的VOCs也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对新能源汽车使用的支持令人鼓舞。新能源汽车是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这一点已成各界共识。然而数据显示,目前我国1.2亿辆汽车保有量以及每年超千万辆增量,几乎99%属于传统能源汽车。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新能源汽车技术仍处于探索阶段,种种技术难关的攻克尚需时日。
 
    一方面,汽车产销量迅猛增长,汽车带来的能源和环境压力与日俱增,另一方面,尚未成气候的新能源汽车远水解不了近渴。专家认为,欧美国家的做法极具参考价值:在投入大量资金研发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同时,助推清洁柴油汽车普及,把清洁柴油汽车的推广作为节能减排的主要手段。
 
    《条例》明确要求更新淘汰黄标车。黄标车数量虽然不大,不足汽车总量的10%,但排放的污染物却超过50%,所以,淘汰黄标车对减排作用非常大。但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我国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政策鼓励淘汰黄标车。虽然一些地方已开始限制黄标车,如设置限行区和绿标路等,但同时也带来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专家说,其实这种做法是与《物权法》相悖的。因为车主已缴纳过养路费等相关费用,但却享受不到相应的权利,所以一些地方也出台政策,如返还一些费用或者直接进行补贴以旧换新。这部分补贴的费用从何而来?如果用所有纳税人的钱进行补贴,显然是不合理的。目前,我国还未推行收取机动车排污费这一举措,许多专家据此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黄标车征收排污费的相关政策。
 
    扩大监管范围,合理规划城市交通
 
    时不我待。随着工业污染源改造或外迁,机动车正成为城市空气最主要的污染源,相关污染防治工作只能迎难而上。下一步该怎么做?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副主任丁焰表示,首先,监管的范围要得到扩展。要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也就是说要从原来的机动车管理转变成移动源管理。这样不仅可以扩大原有的监管范围,也可以在理念上实现重要转变。
 
    移动源包括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机动车。道路机动车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而非道路机动车范围更加广泛,包括工程机械、园林机械、船舶、飞机、航天器等。非道路机动车主要使用的是柴油,排放的污染物也不容忽视。因此,应将非道路机动车纳入监管范围。
 
    其次,污染防治的思路要改变。以前的管理思路是以车为出发点,再扩展到油和路。而科学的思路要求城市交通合理规划,再对燃油提出要求。而黄标车淘汰、机动车环保监管等则放到了第三个层次。
 
    这是理念上的变化,说明要真正解决交通污染问题,首先要从城市整体规划和交通规划着手,也就是说,在城市刚开始设计规划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交通发展模式,比如,是以公共交通为主,还是以私人交通为主。我国还要继续推进城市化,提出这样的要求对于未来城市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而对于业已成型的大城市,由于城市布局已经基本完善,所以,只能通过限制车辆来减缓排放和污染,这其实也是一种教训。
 
    再次,对于公交车和出租车排放要提出明确要求。要求缩短公交车和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其定期更换高效的尾气净化装置。对于城市来说,使用频率最高的就是出租车和公交车。所以,鼓励二者定期更换三元净化装置是一个重要举措。
 
    最后,要制定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农用车使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很高,并且这些车辆没有升级潜力。国家要求农用车的排放标准与轻型载货车接轨,实行统一标准,否则就只能淘汰,这实际上也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
 
    丁焰建议,建立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这就要求进行机动车尾气监管的标准化建设,统一队伍建设,统一制度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信息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