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药饮片包装标签、标识,近日,浙江省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包装标签、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就该市生产、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包装的标签、标识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凡在绍兴市生产、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且标签上注明的品名等项目应符合《中国药典》和《浙江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规定,否则不得在绍兴市生产、销售、使用。
《通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绍兴市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的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必须注明批准文号,并视情在标签上增加贮藏、执行标准等项目。《通知》还对各标注项目提出了具体的填写要求。
下一阶段,绍兴市局将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规范中药饮片包装的标签、标识。(来源:浙江省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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