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和总局“三定”关于“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的职能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和标准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讨论,汇总有关意见并书面反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和标准司。其他单位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和标准司。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14年6月27日。
联 系 人:许慧雯,曹晨光
联系电话:010-55602456,55601638
传 真:010-55602456
电子邮箱:kbsjyc@cfda.gov.cn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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