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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出台《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7月14日,《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施行。
 
    在最近两年的春季,杭州市连续遭遇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滋扰。特别是进入2014年以后,疫情呈高度流行态势。为有效应对禽流感疫情,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依据《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在疫病防治中职能与权限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限制活禽交易的管理规范作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关于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问题。《办法》在第五条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花卉宠物市场不得设立观赏禽类动物交易区”。各县(市)是否对活禽交易进行限制以及如何划定禁止交易的区域,授权其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疫病防治的需要来确定。同时,《办法》在第六条规定,在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的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活禽交易”;该区域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也不得采购活禽在这一区域内进行“饲养、贩卖、宰杀或者加工”。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2月间,我省发病率很高,但自2月14日起采取关停活禽交易市场措施以后,H7N9禽流感疫情迅速降温。这充分表明了关停活禽交易市场对防治H7N9禽流感的必要性。
 
    二是关于城区的食用禽类产品供应。为解决在城区采取禁止活禽交易措施,同时保障食用禽类产品供应的问题,《办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区域的食用禽类产品供应,实施定点屠宰管理”。定点屠宰是保障食用禽类产品安全的重要制度。对此,《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明确规定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
 
    三是规定定期休市制度。为了实现活禽交易场所的清洗、消毒工作的定期化、制度化,《办法》在第十一条规定了“定期休市制度”,要求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连续营业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在休市期间,市场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区域的场地、设施设备进行消毒。
 
    四是规定暂停交易制度。根据禽流感疫病的发病与流行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对禽流感等疫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可以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各县(市)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暂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其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暂停交易是政府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而采取的行政措施,这一措施会影响禽类养殖企业、禽类经营人的利益,增加其义务,因此《办法》还规定,“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停止活禽交易”,“市、区、县(市)应当根据暂停交易对活禽经营人、禽类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办法》还对活禽交易市场设置的条件、禽类产品的追溯、活禽经营人和市场举办人的义务、活禽运输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作了规定。(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