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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1982年“三普”为108.47,1990年“四普”为111.14,2000年“五普”为116.86,2004年创历史最高纪录121.18。其后的几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在120上下,2008年后连续小幅下降,2010年“六普”为117.94。“十二五”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在高位徘徊,2011年为117.78,2012年为117.70,2013年为117.60。目前,世界上有18个国家和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07正常值上限,我国是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波及人口最多的国家。
    近年来,一些非法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拉“业务”,由专人上门或选取隐蔽地方为内地孕妇抽取静脉血样,用简易冷藏容器贮存,送往境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已形成非法牟利的地下产业链,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失衡。国家卫生计生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梳理了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重点环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打击防控措施。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广告、中介、采血、检测、运输、出境等关键环节的打击防控任务;二是明确卫生计生、宣传、综治、网信、科技、通信、公安、民政、交通、海关、工商、质检、食药监、邮政等14个部门的职责,旨在建立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三是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的四点工作要求,确保打击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广告监管。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禁止搜索引擎网站提供涉及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的检索结果,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网站。
    二是加强中介查处。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在社区形成网格管理、群防群控的局面,依法查处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
    三是加强采血监管。加强对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监管,禁止任何机构、人员采血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禁止介绍推荐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禁止泄露孕妇私人信息。?
    四是加强检测监管。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产前诊断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是加强出境监管。加大血样出境检查力度,禁止私自携带、邮寄、运输血样出境。
 
    四、14个部门在打击防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协调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防控工作,加强对各类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等。
    宣传部门职责。加大禁止“两非”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曝光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典型案例等。
    综治部门职责。加强排查整治,促进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对发生重特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案件依法依规处理。
    网络信息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对新闻等各类网站的管理以及网站广告发布的审核,阻断相关广告网上传播渠道,依法查处违规网站等。
    科技部门职责。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血样出境审批的监管。
    电信部门职责。配合网信、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相关网络信息广告的监管。
    公安部门职责。配合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等。
    民政部门职责。动员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社区居民协助掌握相关情况,形成群防群控、动态监控的局面等。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做好货物受理环节管理工作,健全货物受理验视制度,加强对血样类限运物品的检查,禁止非法运输血样出境等。
    海关部门职责。加强血样出境监管,严格验核通关批件,依法处置查获的非法出境血样。
    工商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发布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广告的违法行为。
    质检部门职责。加强口岸检疫检查工作,严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口岸查验关,严禁血样非法出境;加强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管理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监管,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等。
    邮政部门职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把收寄关口,严防血样非法流入寄递渠道等。
 
    五、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危害
    导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是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造成的男孩性别偏好,直接原因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仅剥夺女孩的生存权,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会导致男性婚配困难、婚姻挤压等社会问题,不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影响人口安全以及社会和谐稳定。
 
    六、我国在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两非”)行为均规定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此外,全国26个省(区、市)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实施“两非”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4个省(区)出台了禁止“两非”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