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和任务,是重大民生工程。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个时期以来,仍有部分用量小、临床必需的药品因为利润低、市场需求少,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药品供应时断时续甚至出现断供,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例如去年上半年甲巯咪唑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供应短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都提出对用量小、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2012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用量小 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的实施方案》,对定点生产试点工作实施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经多部门共同努力,现将去乙酰毛花苷等4个品种作为首批定点生产试点品种,确定了统一采购价格,招标遴选了定点生产企业和供货区域,并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其中,去乙酰毛花苷(西地兰)是治疗心力衰竭的强心药物,洛贝林和多巴酚丁胺是在急抢救中必需的呼吸中枢兴奋药物及抗休克药物,甲巯咪唑则用于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这4个药品都是临床需求量小、供应不稳定的药品。
为进一步做好定点生产基本药物的供应、使用、监管等工作,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定点生产药品的中标生产企业、供货区域及统一采购价格,要求各地做好生产供应和采购使用工作。
《通知》提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各级公立医院及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也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所划分的区域,直接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销售相应品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定点生产品种,应委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照统一价格,从定点生产企业集中采购、集中支付货款,公立医院也应优先按照统一价格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相应品种,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定点生产品种。
《通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各地卫生计生委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导各级医疗机构按政策要求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定点生产品种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相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供应情况进行监测,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发展改革委对定点生产品种的医疗机构统一采购价格进行监管和开展价格监测。相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重点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和原辅料供应商审计。(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