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依据《条例》,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负伤的,不需再为医疗费而担心。该《条例》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负责协调抢救和治疗费用。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且负伤、致残、死亡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情形的,按照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采用以上办法仍未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来源:健康报2015年3月11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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