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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
8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3013号令,对《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3条附表一及第6条附表五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第3条:禽畜水产品除外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量,应符合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及外源性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详见附表一及附表二。该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检出。
第6条: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中的作物分类详见附表五。(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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