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印发《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原则,采取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据了解,此前该省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按人口数量拨付到市(州)级以后,由各市(州)自行分配。但检查发现,各市(州)在分配过程中存在资金向基层拨付不及时、标准不统一、分配不合理等问题。
《办法》要求,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在30个工作日内分配下拨。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区位、规模、服务人口、服务区域、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定。对村卫生室的专项补助资金,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服务区域、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核定。补助资金要向偏远、条件艰苦地区乡村医生倾斜。
《办法》规定,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制定年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级绩效考核指标,采取量化评分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进行检查或督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逐级对卫生计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综合量化考核。专项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不及时安排资金、执行进度慢、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地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补助资金。(来源:健康报2015年12月21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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