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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月14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条例规定生育,但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今后,在浙江符合下列情形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情形。
 
  条例还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此外,对条文顺序、有关部门名称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浙江省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