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3日,韩国发布了《食品卫生法》部分修订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 自2017年2月起,以转基因生物体(GMO)为原料的食品,与原料使用含量排名无关,应全部标示为转基因食品。
2. 自我质量检查不合格食品未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报告时,给予停业等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3. 对于HACCP认证企业中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免除自我质量检查义务。
4. 为加强HACCP适用企业相关事后管理。
5. 对于HACCP适用企业是否遵守HACCP相关规定。
6. 公务人员或消费者食品卫生监督员出入营业场所执行食品卫生管理业务时,应出示记载调查机关、调查范围等内容的文件。
7. 扩大暂定性食品添加剂的认证对象范围,还未告示相关标准、规格的食品添加剂,可适用暂定性标准、规格,以便相关产业加以活用。
8. 营业者应遵守标示标准义务、转基因食品等标示义务、如有虚假标示应召回的义务,对于流通中的相关食品等营业者认真履行召回所需措施时,可减免违反食品等的标示标准相关行政处分。(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