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
-
医药招商
-
医药资讯
-
医药搜索
-
中医药
-
百姓OTC
-
企业大全
-
产品供求
-
技术项目
-
医药资源
-
医药人才
-
医药论坛
食 品
药 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
返回首页
台湾地区要求能量饮料含咖啡因应适当标识警示语
2016年5月25日,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发布FDA食字第1059010140号公告,建议因能量饮料含咖啡因,过量容易对身体产生伤害,且勿与酒精、运动饮料混用,请依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相关规定,应适当标识警示语。
具体警示语和标签要求见:http://www.ieatpe.org.tw/upload/img-526124606-0001.pdf(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Copyright © 2003 by www.fdc-la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71-88228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