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区和相关部门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从2004年至2008年,通过5年的建设,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当前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还没有得到彻底扭转,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严重缺失。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三绿工程”、“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开始探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初步的进展。 据介绍,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和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等6个方面。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3个方面。政府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监管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 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努力,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结合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立食品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制。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