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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抗组胺剂
2016年6月30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604972号公告,订定“化妆品中禁止使用抗组胺(Antihistamine)成分”,凡含有此类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输入及制造,并自即日生效;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自2017年1月1日生效。前“行政院卫生署”1985年7月23日卫署药字第539747号公告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中,编号第1项“Aminoether型之Antihistamine”成分,应予删除。(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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