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此类案件,移交工商部门予以处罚。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办法》十分详细地罗列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中国工商报信息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