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率先在全国建立起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享受每人每月50元的特别扶助金。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与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轨,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
截至2016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目标人数达23919人,其中农村目标人数为18074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入3735万元,实施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伤残:270元/人/月;死亡:340元/人/月),有利提高了计划生育特殊群体的生活质量和社会保障水平。
随着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的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将实行动态管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将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下一步还要建立医疗扶助制度和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力度。(来源:新疆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