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库字第10503773520号令、“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4161预告修订“酒类卫生标准”,并自发布日施行。修订涉及:
1. 酒类中甲醇的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白兰地、葡萄蒸馏酒、甘藷蒸馏酒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2000毫克以下;水果渣蒸馏酒、葡萄以外其他水果酿造酒及蒸馏酒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4000毫克以下;葡萄酒、Tequila龙舌兰酒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3000毫克以下;啤酒类、谷类酿造酒类、其他酿造酒类、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馏酒、料理酒类、食用酒精类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1000毫克以下;再制酒类中甲醇含量,应符合所使用酒精、酿造酒或蒸馏酒等基酒的甲醇含量规定。其他食用酒类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1000毫克以下。
2. 酒类每公升中铅的含量标准为0.3毫克以下。
3. 规定酒类中防腐剂、着色剂、二氧化硫等添加物的含量及使用规定。
4. 酒类或用于酒类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异物者;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来源: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