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A要求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组织辖区内药品 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讨论 ,形成书面意见后于 2007年9月 28日前反馈该局 药品注册司。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意见也请于 2007年9月 28日前反馈。 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ningkeyong@yahoo.com.cn 3.书面意见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邮编:1008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中药处) 联系方式: 电 话: (010)88331219 、883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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