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力资源部(DAWR)通告(IFN08-2017):食品进口商在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性同时,要确保对相关食品中过敏原进行准确标示,并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中食品过敏原强制标注的规定要求。
鉴于过敏原可对过敏消费者致死的严重情况,《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针对食品中过敏成份的标注进行专门规定,食品配料或食品添加剂中或食品加工助剂中含有过敏原成份时,食品标签中必须要对过敏原成份进行标注。澳新标准划定的过敏原成份有:花生、坚果、蛋类、芝麻、鱼及贝类、豆和小麦以及羽扇豆(lupins)。
对于缺乏标签信息的产品(如散装产品),相关货物必须携带有关过敏原的信息,以便采购商了解这些货物是否含有过敏原情况。有关过敏原标示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进口食品的重要问题之一。
有关正确标注进口食品过敏原问题,可参阅“澳大利亚食品副食联合会”发布的《食品行业过敏原管理及标注指南》,以及澳新食品相关标准中涉及标注“过敏原”信息的网页。此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也针对标注和识别食品过敏原问题提供了各种形式辅导资源:新南威尔士食品监管机构提供了“标示过敏原”专栏;维多利亚卫生部提供了“关注食品过敏原”专栏;西澳卫生部提供了“食品过敏原声称”栏目。(来源: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