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一起案件作出改判,对缓刑期间犯新罪的史某某老罪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2014年6月,史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缓刑期间,史某某伙同他人对明知属于死因不明的生猪予以收购并加工销售,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2016年12月,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史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来源:湘潭在线)
(注:法律规定,缓刑期间,又发生新的故意犯罪行为的,适用累犯规定,即“旧罪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