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承担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主管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样式及其样章附上(附件1—6),请各海关据此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本文下发前,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上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逾期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样式(略) 2.《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样式(略) 3.《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样式(略) 4.《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样式(略) 5.《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样式(略) 6.《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物进(出)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证明》样章(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 关 总 署 二○○三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