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我局于1999年8月1日颁布施行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麻黄素的单位和个人。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于1999年9月底前按下列要求报我局审核批准,依法进行定点生产经营。 (一)申报定点生产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生产、销售、管理、GMP认证等)。 3.“三证”复印件。 4.麻黄素生产批件。 (二)申报定点经营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附件2)。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经营、管理等)。 3.“三证”复印件。 三、根据《办法》二十五条规定,非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体诊所现存的麻黄素单方制剂,于1999年年底前售完或用完为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上述单位现库存情况进行登记,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违者依法查处。 四、凡未成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授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以上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2.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传真 | | 拟定点生产药品情况 | 药 名 | 商品名(别名) | 批准文号 | 质量标准 | | | | | | | | | | | |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附件2 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传真 | | 拟定点经营的药品 | 药 品 | 商品名(别名) | 批准文号 | 质量标准 | | | | | | | | | | | |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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